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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书及生效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书及生效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书

转让方:

受让方:

本协议中提及的所有术语,除另有说明,其定义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实际经营情况,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变更原协议部分内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1、原协议内容变更部分

原协议中,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70%股权作价变更为62万元转让给受让方。

2、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明确做变更的内容,原协议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法定人代表xxx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xxx(或授权代表):xxx

签订日期:

二、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已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情形,而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已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部份法院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生效要件,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这是混浠了债权行为物权变动行为,违背了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一般而言,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其一,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股权额转让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实际是股权取得的行为,而工商变更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况且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该手续后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所以公司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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