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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同户口获取的拆迁安置房离婚后还有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女子结婚后,她的户口往往要和老公迁到一起,由此成立一个新的家庭。但是女子离婚后,如果户口没迁出,以共同户口获取的拆迁安置房,还有她的份吗?海宁刘女士遇到这样的烦心事后,认为前夫全家以共同户口获取的拆迁房里应该有她的份,但前夫及其家人却认为没有,如此情况该怎么办?这个案例也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记者昨天进行了详细了解。

【案例】

刘女士本是云南人,2002年,她与海宁市海洲街道的许先生结婚后,户口便从云南老家迁到了海宁的许先生家。婚后,她还生了一个女儿。2008年,刘女士与许先生离婚了,女儿跟了刘女士,但实际仍由爷爷奶奶照料年幼的孙女,而刘女士的户口也一直没有迁出许先生家。

2007年,许先生所在的村子开始征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村民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两种形式,可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同时,政策也明确了根据家庭户口人数来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标准。许家选择了产权调换安置的方式,挑了一套220平方米的联排房和一套74.85平方米的多层公寓房。

去年,这批房屋征迁安置进入实际交付阶段,许先生及其母亲认为,刘女士离婚后就不是许家的人了,说什么都不能单独给刘女士房子或产权。而刘女士则认为,她虽然离婚了,但户口还在许家,许家也因此多得到了安置房面积,这里边就有她的一份。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弄得心里都很烦恼。

【分析】

前些天,刘女士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向司法部门求助。海宁市司法局海洲街道司法所接到刘女士的调解申请后,立即与许先生所在的村委会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后,司法人员认为,刘女士属于许家户头上的一员,由于是按照户口分配产权,刘女士有权获取属于自己的房产。

但对此,许家人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心:“万一产权给刘-后,她卖掉了这房子,岂不等于被瓜分了家产?”街道调委会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将刘女士应有的权利向许家人解释清楚,另一方面在征求刘女士意愿后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法——将刘女士与许先生的婚生女列为公寓房的共有人。

“对许家来说,公寓房归孙女不算分家产,可消除许家人的思想顾虑,对刘女士来说,74.85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已大于属于她的(按平摊原则划分的)50平方米……”经过多次沟通后,双方达成协议,安置房中多层公寓房的产权归刘女士与其女共同所有,并由刘女士承担相关费用,此起纠纷至此终于有了一个让双方都很满意的结果。

据了解,在许先生所在的村子里,还有几起类似纠纷继续困扰着村委会及不少当事人,司法工作者表示,他们还将与法律顾问、村委会等一起,从拆迁政策、离婚后户口、财产分配等政策与法律层面共同研究,进一步探讨出妥善化解此类纠纷的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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