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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出资协议未经股东会同意是否有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签订出资协议未经股东会同意是否有效

无效。

吸收股东入股,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问题,《公司法》对此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能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表决,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增资必须经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就是为了限制公司大股东及高管人员单独决定增加资本,从而影响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关于增资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这一论断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其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只适用于与公司经营活动相联系的行为,外部第三人一般也只能对此范围内的行为主张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且第三人在正常情况下入股理应也对此应该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毕竟入股与一般的商业交易活动有质的不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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