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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股权变动的第一步,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采意思主义,即股权转让合同(债权行为)一经生效,股权即转移给受让人,也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当事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一经通知公司,如果公司没有异议,则受让人即可对公司主张权利,即基于股东身份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称、进行工商登记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合同生效”与“合同项下的权利变更”两个概念。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仅仅是对缔约双方产生合同上的拘束力,即转让人应当依据合同将股权让渡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至于股权是否发生权属变更,受让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还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履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即纵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时,股权仍然归属于转让人。此时,虽然转让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受让人只能依据合同要求转让人履行交付股权的义务或者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只是确定了合同双方“应转让”和“应受让”的合同义务,并不意味着股权已实际发生转移。实际上,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只是股权实际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没有转让协议,自然谈不上对协议的履行,也就没有股权实际变更的问题。《公司法》第73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这里的“转让股权后”应指转让股权合同生效后。可见,转让合同生效在前,注销、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等在后。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究竟何时生效?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从逻辑上看,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互为因果、源流。要确定股权何时发生变更,必须首先明确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点。依《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股权转让合同规制方面,《合同法》与《公司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坚持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或生效主义为例外的司法态度。当前,股权转让合同的批准主要限于国家股权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情形。另外,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借鉴了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尊重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瞒着其他股东径直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未通知其他股东,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笔者认为,应界定为可撤销合同较为适宜。首先,签订转让合同未通知其他股东,确实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出让股权的法定限制条款,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次,由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不同意是否购买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转让合同均以未通知其他股东为由一律认定为无效,势必会侵害转让股东的处分权。因此,为平衡转让方和其他股东利益,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销该转让合同,未申请撤销的,则转让合同有效。但是,为维护交易秩序,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限制。这里可参照合同法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将股东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锁定为1年,自买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计算;超过该期间的,则不得再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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