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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引发纠纷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引发纠纷怎么办

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李某等人发起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洗涤用品批发零售。股东为李某、王某等七人,其中李某所持股份占30%,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王某等七人共占70%。2005年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由王某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保管财务章和现金支票。决议内容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通过。但董事长李某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内容,把持财务章、现金支票、公章、财务帐,使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极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于是,王某等五人作为原告,将董事长李某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董事长和董事会都应服从并执行。被告李某作为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不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法院应判决董事长李某履行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财务章、现金支票等交付决议确定的股东管理并负责。

现代公司通常因股东人数多,股东的意志很难统一,而且各股东只负较轻的间接有限责任,因此对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各国公司法一股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即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即有效。但表决比例因事项的轻重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决议方法和不同,公司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普通决议通常半数通过即可。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决议没有强行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特别决议指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对"绝对多数"的具体要求,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四分之三,我国公司法要求三分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的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20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股东会的有关清算决议经过股权达74%的股东同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董事长在有的国家被称为董事会(局)主席,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各国规定不一,法国规定董事长具有特殊重要的法律地位,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并对外代表公司,德国规定董事长仅为董事会会议之召集人及主持人。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须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公司的代表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现被告作为董事长、总经理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就没有尽到忠实履行职务的法定义务,法院理应要求其履行股东会生效决议。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公司里面董事长和股东之间可能会存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这个时候就可以发生董事长不履行股东决议的情况,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双方还是要协商处理比较好。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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