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2、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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