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文号:淄政发[1996]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国情、市情,依法维护投资各方利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方合营者的原主管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方合营者参与合营的,可共同协商确定一个中方合营者的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为登记注册的法定住所所在区县外经贸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为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协调解决各方在合营中发生的问题;(二)依法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三)协助企业解决在筹建、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四)负责企业的出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统计和汇总上报;(五)负责审查企业董事会的中方董事人选和职工工资管理。第五条市、区县的外经贸委、经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外经贸委负责检查政策落实,监督企业执行合同、章程及协调处理涉外等有关事宜,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经委负责属技改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协调有关部门为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第六条市、区县计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属基建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管理。市、区县建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划定点、设计审批、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第七条各级工商、财政、税务、审计、劳动、人事、统计、环境保护、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商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依照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行使下列自主经营权:(一)有权制定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以及决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三)依照有关规定招聘、录用、辞退、开除企业的员工;(四)按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任命企业管理人员;(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六)有权拒绝各种摊派;(七)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予以抵制并向主管部门如实反映,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有权投诉和依法起诉。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最高权力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及重要事宜,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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