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吸引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外商来我省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审批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分为省和市(地、州)两级。第四条省级审批管理机构为吉林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四个组:(一)综合咨询组: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向中外投资者介绍合作机会,提供商务、法律、政策及其它业务咨询等工作;接受委托起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并代为办理报批手续;接受委托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及业务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综合业务。(二)项目审批和建设协调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工程评估和扩初设计审查的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三)合同审批管理组: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履行。(四)生产协调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综合统计,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方面,省与国家及省与市(地、州)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机构相互对口。第六条项目总投资(含流动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州)有关部门审批;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审批管理机构初审后,由省计经委、经贸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七条凡属下列外商投资项目,须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一)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二)出口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项目;(三)涉及产业合理布局和合理经济规模的项目;(四)建设和生产条件需省和国家平衡的项目;(五)省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业(公司)、驻省的中直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公司)参与的项目;(六)国家和省对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其它项目。上述项目须报国家审批的,由省计经委、经贸委分别上报。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双方(中方和外方)签订意向书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报项目建议书。中方根据双方签订意向书的基本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审批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和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审批。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应附意向书、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双方共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按项目建议书的上报程序报批,并抄报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外方资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其它批复文件。(三)申报合同、章程和领取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双方签订合同、章程,由中方上报合同、章程,并申领批准证书。报批的合同、章程需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附件)及其批复文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四)申领营业执照。(五)办理其它手续。第九条设立外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报项目报告。外商经考察后如在省内举办外资企业,则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编写举办外资企业的项目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或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审批。报批的项目报告需附:外商法人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批复文件,代理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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