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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原告(上诉人)武汉某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2000年5月26日,境外某贸易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与香港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后者向前者购买700吨秘鲁鱼粉,每吨单价430美元,同年7月装船。5月29日、7月28日,香港公司和原告分别在买卖合同上签章,约定香港公司向原告转卖665吨秘鲁鱼粉,每吨单价430美元,总值285950美元,8月30日前交货。7月,原告向香港公司支付了涉案货物的全部货款,并取得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秘鲁某集团G股份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收货人为原告;通知人为香港公司;载货船舶为M轮;运输起、讫港分别为秘鲁瓦乔和中国上海;装载货物为13056包计665吨秘鲁鱼粉;某船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在秘鲁瓦乔代理M轮船长签发。

2000年6月22日,被告签发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S公司;保险标的为665吨秘鲁鱼粉;保险金额为314545美元;装运船舶为M轮;自秘鲁至上海(经蛇口);承保险别包括一切险和战争险。此后,S公司将该保险单背书转让给香港公司。

2001年1月19日,香港公司因涉案货物未到达目的港,正式向被告索赔全部货款285950美元。5月28日,被告回复香港公司,称有关信函和除正本提单之外的整套文件已收悉,并已将此案上报其总公司。

2002年8月17日,原告与香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转让协议”,约定:根据上海海事法院(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132号(以下简称132号)判决,香港公司同意将涉案保险单中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转让补充协议”,约定香港公司将其作为被保险人一切有关保险单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并将上述转让事实通知到被告。

2000年9月12日,山东某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S公司发出传真称:M轮一直在厄瓜多尔滞留,货物在船上未发生重大损坏及灭失,正协同有关方面与船东及其相关公司进行谈判,将采取各种可能措施使该船尽快到达卸货港。该传真由S公司于同年9月18日通过香港公司转给原告。2002年3月6日,香港公司在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的132号案的起诉状中称:至起诉时,M轮仍滞留厄瓜多尔港口,且货物是否存在情况不明。

2000年9月6日,厄瓜多尔萨利纳斯第16民事法庭(以下简称萨利纳斯16法庭)裁定同意当事人提出的预防性扣留,已下令禁止M轮启航。11月13日,G公司和某渔业公司以M轮所载鱼粉的所有人身份向萨利纳斯16法庭提出申请,请求下令将M轮开往安全港口,以便鱼粉能够卸船并仓储。11月17日,萨利纳斯16法庭裁决同意M轮启航开往安全港口并卸下所载货物,但之后该船必须返回,因为法庭已下令扣留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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