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有何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方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规定比例,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缴清。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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