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办外资(合作、合资、独资)建筑企业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外方投资建筑业的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和建设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资建筑企业,系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建设、机械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建筑企业”)。第三条我省外资建筑企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省、地、州、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办外资建筑企业的审批权属省建委。第四条外资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方针、政策、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稠规定》等有关规定。关联法规:第五条经我委批准开办的外资建筑企业,在我委审定资质后,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有关手续。关联法规:第六条凡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的双方投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外方出资部分,必须以外币投入计算,外方出资比例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25%。关联法规:第七条申请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的条件:中方:应具备二级以上建筑(含二级)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并已取得国家或我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或个人。资金: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开办独资建筑企业的条件:(1)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与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合作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2)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外,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相应级别的资质条件。关联法规:第十条外资建筑企业承担任务,主要是国外,省外、本省外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外合资建筑企业,如果连续两年没有承接国外、省外、外商投资工程建设施工任务的,省建委可视其实际情况,取消其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一条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的申报程序:申请开办的单位应向省建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开业申请表、资质等级申请表,经企业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表式由省建委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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