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奖励辅导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企字第092005247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本办法依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主管机关为奖励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应定期公告办理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
第3条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具备下列条件者,得被评选为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
一、最近三年内有具体优良事迹者。
二、领有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财团法人登记证达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因违反法令,经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分者。
三、领有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登记证或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技术顾问机构管理办法领得技术顾问机构登记证而未逾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所定换领期限者。
第4条前条第一款所称具体优良事迹,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对于工程技术事项。有重要研发成果。
二、办理工程技术服务,有重大成效。
三、适时制止或减少重大灾害之发生或防止重大灾害之扩大。
四、参与政府机构之公共政策规范制定,或对于灾害紧急应变措施或协助救灾工作,有重要贡献。
五、其它有关提升工程技术之具体绩优事迹。
第5条具备第三条条件之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得于每年主管机关公告评选截止日期前,经由下列单位向主管机关推荐申请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
一、全国工程技术顾问商业同业公会。
二、地方工程技术顾问商业同业公会。
三、政府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单位。
各技师公会得建议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名单,经由前项各推荐单位,向主管机关推荐申请。
第6条主管机关为办理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得成立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并于完成评选事宜且无待处理事项时解散。
前项评选行政作业,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委托之执行单位办理。
第7条评选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主管机关指派高级主管人员兼任;其余委员由主管机关就相关机关、专家,学者及主管机关有关主管人员聘(派)兼之。
前项委员之组成,机关代表不得逾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第一项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主管机关人员担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第8条评选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员过半数推举担任之。
评选委员会会议应有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
第9条评选委员会委员应公正执行任务,相关评选回避原则,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10条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之评选,依参选公司所置执业技师人数,分下列三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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