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管理如何转型升级
问:有人说,过去的10年是我国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黄金十年,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法务工作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在您看来,企业法务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
叶主任:首先是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从1997年党的十五导人民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到2010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再到2013年18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在线律师咨询网建设,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为企业法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资委、全国律协、工商联、国家标准委等机构大力推动企业法务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连续提出了3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3年目标,对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机构、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基础法律工作事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国律协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全国工商联出台了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意见,国家标准委制定了企业法律工作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所有这些都直接推动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
其次是企业法务工作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到2013年年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市场竞争的刚性要求下,也迅速成长,华为、中兴、百度、腾讯、吉利等一大批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下法务工作的作用和价值。
第三,过去十年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快速发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政府成为推动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直接动力。二是法务工作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手段容易实现的机构、人员、职责等基础硬件上,而在法务工作如何支撑公司战略性活动、如何实现法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如何形成由事后的救济到事前的防控机制、如何建立企业法务工作体系以及法务工作、如何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一系列具体体现法务工作作用和价值的问题上,缺乏系统性的认识和实践。
在国资委等机构职能调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法务在初步完成了基础硬件的建设以后,面临着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控型转变、从基础法律事务处理向影响企业重大决策升级的客观压力。如果企业不能在这一关键时期,顺利地完成转型升级的工作,将给企业法务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问:您认为当前企业法务工作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叶主任:一是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传统企业法务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法律专业事务性的工作多,比如合同法律审查、诉讼案件的处理等等,这些工作虽然必不可少,但从公司管理层级考虑,大多数处于操作管理层面,缺少综合决策需求,需要公司领导来决策的事项总体上看比较少,因此很多企业决策层并不知道法务部门都在忙什么,当然也不太可能让公司领导层对法律部门、法律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很多企业的领导还是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等抽象的观念出发来理解法律工作,而不知道企业的法务部门具体为企业做了什么贡献。
二是企业法务缺乏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途径。法律风险、法律问题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纯粹的与业务、管理无关的法律风险。问题是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下法律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很难找到具体的切入点。企业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法律问题、法律风险隐藏在业务活动背后,并没有表现出具体的法律问题来,而传统的企业法务是问题导向性的,没有具体问题、没有具体目标,法律人员常常觉得无从入手。
三是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经常处于对立与冲突状态。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业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发展业务、获取利润,法律部门的主要目标是控制风险、保证安全。业务和法务都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二者之间要找到平衡点,就像汽车的油门与刹车一样。但是在传统的法律工作模式下,法律部门习惯独立于业务之外思考问题,单一法律思维下的法律意见,对业务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常常是简单的否定,而没有建设性的方案。
四是企业法务工作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传统的法务工作模式下,把法务定位成一个服务部门、支持部门,法务部门的意见常常被简单地理解为参考和建议,业务部门可以决策是否采纳。所以,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外,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也不应当被忽视,没有管理定位的服务,不可能有权威。
五是企业法务主导的职责范围相对狭窄。目前中国大企业的法务职能范围和以前相比大为改进,近年来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也逐步向法律部门转移,但总的来看,和国外的大企业相比,法务部的职责还是明显狭窄,基本还是以交易法律事务为主,是“小法务部”的概念,其他比如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政府事务等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法务部门管理的较少。法律部门职能狭窄带来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影响了很多涉法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无法支撑法律事务负责人进入企业高管的行列。
六是企业法务工作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思维。传统法律思维定式使法律人员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比较强,但法律人员只有专家思维,没有管理思维,长于从事具体专业事务工作,短于战略性、管理性的工作,公司法务期望战略高度很难实现。
七是企业法务工作的标准化程度较低。传统的法律工作,注重事后救济,导致企业法律工作严重依赖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法律工作知识和经验缺乏共享和传承的机制,最终导致法律工作质量缺乏制度性的保证。
八是企业法务工作缺少理论支持和技术方法。公司法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法务管理仍然只有习惯性做法,没有业内规范性的模型和技术。
问:对于未来企业法务工作您有怎样的期待?
叶主任:四中全会的召开将对企业法治环境带来深远影响,企业法制建设也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未来希望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工作的定位。传统法务工作以法律专业事务处理为主要工作内容,基本定位是服务、支撑,强调法务工作以业务为中心,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撑,法律作用体现在操作层面,较少具有管理和决策职能。毫无疑问,这种定位不能适应新时期企业法务发展趋势的要求,当企业法务的工作内容从法律专业事务不断向管理事务扩展的时候,单纯的服务定位也将转变为服务与管理的双重定位。
同时,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管理定位。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意识问题。比较国内外企业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我们会发现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欧美的企业法律部门比较广泛,包括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合规事务、政府公共关系、知识产权、内部调查、证券事务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起草、合同管理、诉讼及外部律师选聘等日常事务,比如美国GE公司总部法律部门职责就包括涉外法律政策、诉讼、竞争、政府关系、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有价证券、员工与雇佣、商业秘密、安全、日常法律事务(合同等交易法律事务)等,比国内法律部的职责要广泛的多。
和国内企业相比,欧美企业法律部职能范围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和法律相关但不是常规的商事法律事务多,如合规、政府关系、证券、内部调查等,这些职责大多数不在国内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二是有一些法律事务,比如反垄断、环保等在法律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在国内这些也属于法律部的职责范围,由于法律环境问题,但实际的工作量不大。法律部门职责的局限性,毫无疑问会影响到企业法务工作作用的发挥,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定位职责无疑对企业法务未来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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