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企业法人挪用资金诉状
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525号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0338,汉族,中专文化,曾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现住址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任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到销售货款不上交公司的方式,挪用公司货款157795元归自己使用,后经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南京东康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7000元。
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南京传福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5000元。
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河南信阳东风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40485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杭州尚贤汽配商行收到的货款10000元;2014年4月,张某以给杭州尚贤汽配商行供货为由,将**公司价值11900元货物后转给他人抵债。
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上海齿荟公司收到的货款35910元。
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龙岩东风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17500元。
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福建华阳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雯
2015年11月18日
附:
首先和法定代表人沟通,让他先退还公款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可以报警处理。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退还公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很多情况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些东西根本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以说不起诉意味着不构成刑事犯罪。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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