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怎么确定,有什么特殊性
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怎么确定,有什么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大多发生在被告住所地,或是与被告住所的有联系的地点,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采取保全措施及执行等,这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自己的权利而使被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有利于被被告积极应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同样也是如此,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知识:案由的确定与诉讼管辖
案由是案件的由来,也就是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起诉的诉因。案由的确定主要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诉讼实践中一般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债的 发生依据作为案由。以何种案由立案不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而且关乎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在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诉讼中,当事人间存在着两种或两层法律关系,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另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之间因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权而引发的法律关系。前面这种法律关系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因特殊情况引发的法律关系,两者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从属关系或诉讼起因上的主次之分。况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就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否认,并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否则就成了对公司法人格的永久否定而不是暂时的否认。所以,如果在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时,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较为合理。但是如果债权人仅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时如何确定案由呢 是否直接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呢 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理由如前所述,法人人格否认只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而案由应当以最终的法律关系确定,也就是债权人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诉讼管辖,由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公司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就有可能选择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可能只以股东为被告。所以,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既然被告中必然包括公司股东,那么,应当承担责任的控制股东的住所地法院就应当具有管辖权。此外,在公司与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公司的所在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如果原告仅起诉股东时,公司所在地法院也应该是管辖法院,因为债权人提起法人人格否定之诉必然要涉及公司法人,而且可供执行的法人财产多在公司住所地,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方便当事人和降低司法成本角度考虑确定管辖权法院,公司所在地都是当然的诉讼管辖地。由此,管辖法院可以确定为被告侵权股东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公司住所地的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人格管辖确定的相关介绍,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着很多的不同,而这些不同给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这对大家来说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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