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拆迁补偿标准
一、漳浦拆迁补偿标准
依据《漳浦县城区2017年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项目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实行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
一、个人自建房屋
(一)土地补偿
1、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视为完全产权的土地,以该地块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2、非完全产权的土地,旧城区现状建设用地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80元,占用农用地的每平方米补偿65元。
(二)房屋补偿
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根据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按附表一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以1:1.1的比例进行补偿。
(三)附属物及二次装修按附表二的标准补偿。
(四)临时建筑物、简易搭盖按附表三的标准补偿。
(五)沿街底层房屋地段差补偿
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按底层房屋沿街长度(延长米)以附表四的标准给予补偿,交叉路口按价值较大单侧计算,具体地段详见分段范围图。
(六)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营业价值补偿
1、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
(1)经产权登记单位登记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已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认定(下同);
(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
(3)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将沿街底层原住宅房(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建手续)改变为营业性用房,具备门市构造且办理有效的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并事实延续经营的房屋,但通道不纳入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
2、营业面积计算办法
(1)按产权证明登记或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
(2)按临街自然间进深在独立开间宽2倍以内(含)的实际营业面积计算,超2倍的部分按住宅房计算。
营业性用房进深从临街外墙面算起,进深大于开间宽2倍的,计至2倍的位置,小于2倍的计至隔墙中心线或外墙面。开间宽按开间相邻两侧承重墙或承重柱之间的尺寸计算,外墙计至外墙面,共墙计至中心线或共墙双方协商的分界线。
3、营业价值补偿
符合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的,按附表四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地段详见分段范围图。
二、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
(一)房屋补偿
房屋以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五的综合单价(含土地、房屋重置价等综合价值)给予补偿。住宅房配套的工具间层高在2.2m以上(含)的,可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附表五的标准补偿;层高在2.2m以下的,按附属物补偿。
(二)二次装修、附属物按附表二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地段差和营业价值补偿
沿街地段差补偿和营业性用房认定、面积计算、营业价值补偿按个人自建房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办法执行。
沿街底层住宅房不得计算地段差和营业价值补偿。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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