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首先应当符合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2)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二、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股东签订组建公司合同。如果是一家股东出资,则无需此项工作。
2、确定未来公司住所。
3、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1)到工商局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填写上述文件。填写这些文件,除了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A、拟定名称。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比照其它区县的子公司名称,我们成立的公司要取名为“某市某行业A区有限公司”,这个名称是没有字号的,需要提前与工商局沟通,取得特殊批准。
B、《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明确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授权代理人到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代理人应当是股东授权的工作人员。
(3)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制订公司章程。
5、办理入资手续。
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
6、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是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后验资。
7、召开股东会,确认董事、监事成员;召开董事会,确认董事长、经理人选;召开监事会,确认监事会主席人选。
8、向工商局提交设立文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营特种行业业务,需要前置审批,但可以比照其它区县公司的设立情况,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未取得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这与常规不一致,需要提前做沟通工作,取得批准。
9、领取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入资银行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企业基本帐户的手续。
需要提供以下手续: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企业章程;
(3)《开户登记证》原件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
(4)《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
10、办理刻章、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手续。
做妥上述工作,公司成立工作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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