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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国对企业法人名称的确定采用的是真实主义原则,要求企业选定的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名称一般应反映企业的某种特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其它法规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名称的确定有如下要求:

1、企业在设立时要把选定的名称连同其它事项一起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设立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该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准申请变更。

4、企业法人改变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使用未经登记核准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理。

5、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6、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或数字组成的名称。

7、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此外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企业也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名称。

企业名称的限制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是怎样规定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的规定包括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准申请变更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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