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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公司法人怎么转,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僵尸公司法人怎么转,流程是如何的

首先去公司所在管辖区的工商局领取如下表格:《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然后按顺序跑四个地方办理所有的手续:工商局,税务局(国地税均可,因已经两证合一),质量监督局,开户银行。

1、工商局:

所需物品有:所有填写完毕的表格(就是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任命决定书,新的公司章程,单位公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如果同时变更营业场所的话,还要带上新的租房协议及复印件、房产证明)。

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完毕,办理时会通知你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的时间并给一份回单。7个工作日后带110元钱及回单领取便可。

2、税务局:

所需物品有: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租房协议复印件2份,房产证明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表三份(这个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应该是我们办理的时候当时正好要报所以带着的),原税务登记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 当场办理,6元钱,一般不用付现钱,在公司帐户上扣除便可。

3、质量监督局:

所需物品: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当场办理,148元,现金支付。

4、开户银行:

所需物品:开户许可证原件,新的营业执照,新的税务登记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新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即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及财务章,新法人章,原法人章。<一般三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完毕,当然不同的银行办事效率是不同的,免费。

僵尸企业司法清理的障碍

1、相关配套制度欠缺,破产易进入僵局。清理僵尸企业不仅涉及法院,还涉及到其它相关部门和配套制度的跟进。目前,在破产程序中存在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职工债权清偿、职工档案社会化管理、出资人权益调整、企业注销、资产转让中的工商登记、税务减免、产权变更以及管理人费用支付等因配套制度不到位而导致的程序拖沓,有的案子甚至出现了“破产僵局”,致使长期不能结案。

⑴社会保障制度欠缺的问题。新破产法立法宗旨方面强调对债权人、债务人的保护,而把一些和破产法无直接关联的社会目标做了排除。比如职工的安置、救济问题,这些更多的通过劳动法及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而破产法更多的要承担在市场经济下解决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解决如何挽救那些可以挽救的债务人企业不会破产。[4]但是限于稳定的压力,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还有待于完善的情况下,这些社会层面的问题不解决,破产程序也难以推进。

⑵破产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机制欠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都会涉及到各种税收,对该部分税收给予优惠能够直接降低企业重整的成本。既能鼓励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重整计划,也能使他们实际享受到经济利益,有利于重整成功。反之产生的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让企业重整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导致重整可能失败。

⑶金融债权人表决权缺位的问题。在债权人会议上,银行的表决权受到内部程序制约,无法匹配《破产法》的规定。[5]这在重整程序中较为明显。重整程序定位为挽救企业,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是参加会议的多为分支机构,表决需要层层报批。同时《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又限制了债权转让和债转股。致使银行即使在主观上愿意通过债务的减免或者转让等方式支持重整,但在法律或政策层面也是困难重重。

2、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资产变现难、审理周期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对破产企业进行清资核算,对其债权要依法清收。但这一方面涉及破产财产的范围、性质的界定,另一方面是相关权利的主张、行使,比如撤销权、取回权等。准确界定需要时间与精力,正确主张更需要智慧与技巧。破产财产变现难主要是陈旧老化的设备价值低,专有设备的变现又难于找到买主。同时,土地等资产评估价格与投资优惠政策有差距,致使买家宁愿重新置业也不愿按评估价格受让,致使经常流拍。在处置中还有诸如抵押权的解除,登记变更等障碍。其次,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其与工商、税务、社保、环保、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法律关系复杂,理顺也需要沟通与协调。有的衍生诉讼要经过两审终审,如异议债权的确认等。故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比普通案件长,这也是破产案件没有规定审限的一个重要原因。

3、经验不足、业务不熟,管理人素质亟待提高。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被称为“公正和有效的破产法管理的核心角色”。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管理人为中心推进的。在管理人的指定上,破产法以指定中介机构为主,指定清算组为例外。这个全新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管理人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

⑴中介机构管理人与清算组管理人各有利弊。新破产法实施后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上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为原则,对有的案件因为党委政府的建议也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总体来说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能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在清算事务、接受监督、公开公平上效果明显,但在社会认可度、执业经验、履职能力和手段等方面还比较薄弱,对法院的依赖性很大。清算组管理人的组成人员来自于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和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发挥了在解决社会层面问题上很好的沟通、协调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稳定,促进了清算事务的进行。但是在具体清算事务上由于人员难固定、业务欠专业、责任不明确,因此破产工作也不理想。破产法在管理人架构之外,并没有确定解决社会层面问题的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员由于没有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形式,也就淡化了对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社会层面问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⑵管理人的报酬缺口亟待解决。

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具体确定报酬标准。对于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不付报酬,只解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当前亟待解决的是资产变现障碍造成的管理人履职费用得不到保障,工作不主动的问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僵尸公司法人如何转 流程是如何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僵尸企业需要进行法人变更的,首先要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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