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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被拘留是否丧失担任资格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然同时具有董事或者高管的身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出台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则在第四条专门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自然也适用该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人被拘留是否丧失担任资格的问题,公司法人是经济组织,不可能被拘留,只有法定代表人才可能因违法而被拘留,因此,需要根据拘留的具体性质来判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处以刑事处罚或接受强制措施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拘留则不影响其任职资格的问题,如果被刑事拘留则丧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综合上面的介绍,公司法人被刑事拘留才能丧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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