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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行为是否有效
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民法典》替换该条例,现行《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以看到,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下,与关联公司为串联讨债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甚至从一开始只要做了该行为,就应该知道该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当然,如果出于迫不得已的理由,而选择该行为的可以自首以及咨询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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