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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在信息披露及报告方面有哪些制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控股子公司在信息披露及报告方面有哪些制度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控股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施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因此,这对于控股子公司来说在这方面就要知道具体的规定,我们要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处理。在实际中对于子公司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我们需要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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