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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国籍以什么标准确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人的国籍确定标准

对于中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住所地和注册登记地说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这一规定说明:在中国境内设立、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国际上法人国籍的界定标准

法人国籍主要由成员国籍主义、设立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这五大主义来定义。

1、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组织,法人的权利实际上属于设立法人的自然人,因而法人不能脱离其设立人而独立,法人只能与其设立人同一国籍。这也就是说,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公民手中,然后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2、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其理由是,一个组织之所以能成为法人,具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因为一国依法对该组织的章程的批准或给予核准登记。

3.住所地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心,因而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凡在内国有住所的法人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有住所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4.准据法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都是依一定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家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之,即法人的国籍依其成立所根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如果法人的实际活动处所不在其成立国而在另一国,并按另一国法律具有其国籍,应视为该国的法人。

5.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由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发展以及法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法人国籍的确定越来越复杂;又由于根据法人的某一因素确定法人的国籍很难圆满地解决问题,于是,有的学者主张并用法人的设立地和法人的住所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这种主张在国际和国内立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支持。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是用公司注册地以及所在地双重标准来确定国籍的,简而言之,也就是开办在公中国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属于中国国籍的法人, 如果在这方面还有什么问题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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