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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股东名义出资成立子公司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能否以股东名义出资成立子公司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资成立子公司的,是属于公司的投资计划之一,是需要经过股东会议决定通过后才能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股东出资成立子公司的行为是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之后就可以办理的,不可以私下办理,这是不合法的。以上这些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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