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有什么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有什么
一、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三、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
四、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五、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由证券公司承销。
六、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七、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九、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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