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未能偿还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周某个人投资30万元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相关交易。后该公司与A电子产品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向周某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价格是人民币5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周某公司收到产品后,于一星期之内付款。达成协议后,A公司按时供货,而周某公司收到产品后却没有进行付款。后来,A公司才得知周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支付货款,得知周某名下仍有部分财产,A公司向周某要求偿还债务,但周某以公司债务为由不肯偿还。无奈之下,A公司将周某与其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及利息。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周某对公司欠付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A公司需要自己共同偿还货款的主张提出了异议。周某认为,公司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金均由自己投入,但是其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严格区分的,A公司不能要求其以自身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周某同时出具了公司前一年的会计报表等材料以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偿还债务时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股东人数仅有一人,公司的全部资本均来自唯一股东出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局面。正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的不同。
通常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则以出资额为限。但是一人公司则不同,上述案例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其实也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里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周某出具的公司的会计报表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那么周某就应当对公司欠付电子产品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实践中,由于一人公司往往存在会计账册不完备等情况,因此要求股东去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具有很大难度,建议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健全公司财务制度,注意做好会计报表,保存账册、税务登记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以免发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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