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中常见的名称纠纷及对策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里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常见的企业名称纠纷中有以下几类:
1.企业名称侵犯他人企业的名称专有权
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期所使用的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包括与其他企业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简称相同。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期推送的(企业预先核准名称不得使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其他企业简称,回复“核名”)即是典型的后设立公司在同一区域使用已经存续公司的简称导致的诉讼纠纷。
但是如果两个企业不再同一行政区域,也不是同一行,可以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
案例:**洁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内容为:同意外商投资企业中山市**陶瓷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文)**洁具有限公司,(外文)IMPERIALBATHROOMPRODUCTSLTD,并据此名称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同年11月25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载明:**洁具有限公司已于1997年11月25日获准登记。
林x梅和潘x英于2003年6月10日成立了**公司,同年9月17日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此后,**公司即在其职员名片、招牌以及产品目录上开始正常使用“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使用了xxxxxx的网址。
广州最高院判决:本案属企业名称权纠纷。所谓企业名称权,应是基于企业名称所产生的合法权利。企业名称,依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法律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主要是保护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字号(商号)应是企业名称的核心。构成字号或商号侵权,侵权人应当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突出使用字号(商号)或者使用字号(商号)在其产品上。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公司注册并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洁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根据上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的规定,企业名称权的取得以及保护的范围,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地域性密切相关,受严格的地域限制,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识别功能依托于其地域性,即在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且在同行业企业内才享有专用权,超出该行政区域,或者虽在该行政区域,但企业所属行业不同,均不享有专用权。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洁具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所在辖区是中山市,故该公司享有在中山市范围内禁止他人在同行业中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的权利。而**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所在辖区是佛山市。洁具公司与**公司两者名称不同,行政区划不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不同,即使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经过工商局核准在不同区域使用,依法仍属于正当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且洁具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在使用企业名称上存在违反法律和不正当使用的行为,故依照上述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公司注册并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并未侵犯洁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2.企业名称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等在先权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先权利保护原则。对于普通商标实行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谁先申请,谁获得商标独占使用权和在先保护权利。对于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使不同商品,也不得申请注册驰名商标。
经营者不得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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