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遇到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企业作为管理性机构名称不变,其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已分到各个分支机构。就是说,总厂没有财产、不负责生产,每月从各分厂提取管理费。对原企业的债务虽一概认账,但它一无财产、二无资金,致使债权人催讨无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在第一种情况下,被分立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产生出几个新的企业法人。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某个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几个企业分出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新企业具备法人条件,都可成立新的法人,原企业的财产减少。无论哪种情况,由分立后企业法人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在实行分立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而将剩余的财产移交给新的企业法人,也可通过协议和其它方式将原企业法人的民事义务明确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信中反映,把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分到几个新成立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而原企业法人几乎没有财产,其债务仍完全由原企业法人承担,这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行为。在诉讼中,可以把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各个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分得资金和财产多少,判决他们共同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同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原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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