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维权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计户确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依法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属规划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
登记的房屋及建(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上盖;
2.具有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建筑;
4.前后墙平均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1.具有以下情形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1)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单层房屋(含猪牛圈舍);
(2)按规划设计的全封闭阳台、通廊、挑楼,白水柱以内。
2.下列情形减半计算建筑面积: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有柱三面无墙体、未封闭的走廊、屋檐,白水柱以外至滴水其面积按减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
(3)无顶盖的室外楼梯;
(4)砖木砖纤结构及土墙房中的楼层最高处低于2.2米但最低处高于1.2米的建筑(含猪牛圈舍)。
所以说,对于我国公民来说,在面对拆迁行为的发生的时候应该对拆迁行为给予支持,因为,拆迁行为是可以让我们居住的地区发展的更加美好。法律援助中心小编为您整理出以上的资料文献,如有其它疑问想找律师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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