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人格化的特定标志,公司以其自身的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公司名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l.是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2.冒用禁止。非公司企业不得冒用“公司”字样。3.排他效力。在一定范围内,只有一个公司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登记的名称。禁止同类业务的公司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是保护工业产权、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止商业欺诈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名称的排他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即: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4.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和注册登记的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对于其他的公司,公司名称登记一般与公司开业登记同时进行。公司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1.公司种类凡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形态的不同,对内对外所负的责任也不同,所以各国公司法为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类似规定。2.公司所在地的名称亦即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但外商投资兴办的公司、“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全国性公司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3.公司的行业特点或营业种类亦即从公司的名称应显示出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行业性质。4.具体名称(商号)是公司名称中唯一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内容,也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特定化的标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有: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名称、国家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有:1、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2.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3.只有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商号;4.使用“开发”、“实业”、“发展”等词汇为商号的,应有三个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登记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需要在设立之前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主要有以下三类公司:一是非经行政当局许可不得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意欲进入许可证制度控管之下的行业的公司;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管制之下的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如由大型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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