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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核准规定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司名称核准规定有哪些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3、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

全国性公司;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工商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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