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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不愿意承担原企业债务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如果新公司以债务随公司合并消灭这样的借口拒不还债,债权人恐怕也难以通过和平的手段讨回欠款。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做法有两个。

1、请律师陪同前往,由律师向新公司说明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债务将会承担的责任。公司对法务都看得比较重,因此由律师出面,可以让公司有所忌惮。

2、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最终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债权人必然享有债权,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向法院起诉,借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

**公司对股东(原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公司主张债权的,**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显然,本条中的原企业与**公司的关系属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若干规定》规定**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既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有违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是一个重大失误。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企业出资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公司与原企业(股东)是彼此平等、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承担,**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应当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由于**公司与原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彼此相互独立,因此,原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追偿债权引起的诉讼,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参与这一诉讼的资格。如果原企业债权人将**公司与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律不应当责成**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干规定》之所以规定“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公司主张债权的,**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可能主要是担心企业通过“转移”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一规定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原企业作为出资者,是新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新公司享有股份所有权。所以,企业以其部分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并不是“转移”财产行为,而是一种投资行为。这一行为不导致企业财产价值的减少,只是改变了企业财产的价值形态,即原有财产的形态变成了股份财产的形态。

其实,当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债权人保护所涉及的,不是新公司如何对原企业(股东)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而是对原企业在新公司中的股权财产如何执行的问题。

既然原企业在新公司股份的数额是依企业的出资数额来确定的,那么能不能将对原企业在**公司中股份的执行变通为由“**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导致法律的适用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也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其性质是对原企业财产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股份的执行规范进行执行;而对**公司连带责任的追究,则涉及债权人、原企业和**公司三方法律主体,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不同于前者,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方式更是与前者不同。将两者变通,实质上是忽略了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同运作机理和相应的功能,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第二,两者可采用的执行方式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因**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如果**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原企业在**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原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企业在**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后,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最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原企业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对**公司财产的执行,则没有这么复杂,直接执行即可。第三,两者的结果不同。对企业股份的执行结果,往往不同于对企业在新公司出资数额的执行结果:如果公司效益好,则对股份执行的价值会高于企业出资的数额;否则会低于企业出资的数额。这与“**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结果显然不同,而且更具合理性。最后,还应当指出,在企业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时,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新公司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企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和部分转移给新公司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无效。

如果新公司以债务随公司合并消灭这样的借口拒不还债,债权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必然享有债权,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向法院起诉,借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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