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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相关知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对于合伙企业要进行名称变更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提交详细的材料,才能进行办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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