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文件及流程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文件及流程
一、申请材料
1.设立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身份证原件扫描)(原件1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需身份证原件扫描)(原件1份);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变更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身份证原件扫描)(原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①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③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④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需身份证原件扫描)。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
3.注销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身份证原件扫描)(原件1份);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原件1份)。
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辖区工商所登记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窗口首席代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及营业执照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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