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资格的限制有哪些
董事监事资格的限制有哪些
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条件、国籍条件、身份条件和年龄条件等。对董事积极资格的关注,主要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优良的素质,能够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务,并且对公司具有高度的忠诚,能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所服务。
对董事年龄的限制,也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经营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国法律对董事年龄的限制是70周岁,同时可以因特殊条件而突破该限制。如**电器的董事资格条款就规定:董事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3岁。
我国的《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董事的年龄,但由于其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担任公司董事,实际上要求董事必须年满18周岁。
根据《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因此,在这方面我国很多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大家在进行任职董事或者是监事的时候就要清楚其中的限制,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也有一定的帮助,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