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能否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拆迁补偿能不能按照遗嘱进行分割
案情:
罗*爷在本市中心区域有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罗*爷,该房屋内有罗*爷,罗*爷的女儿,罗*爷的儿子及孙子的户口。
2010年7月,该公有住房开始动迁,2010年10月,罗*爷因病去世。在罗*爷病重期间,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我死之后,拆迁所得房屋和补偿款由儿子和女儿平分。
2010年9月,罗*爷的儿子与拆迁方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罗*爷的儿子选择了货币补偿,共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20万元。
嗣后,罗*爷的儿子和女儿因对动迁款分割意见不一致,无奈之下,罗*爷的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动迁款,要求法院判令罗*爷的儿子向自己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60万元。
而罗*爷的儿子认为自己的妹妹曾获得福利分房,因此其非此次被拆迁房屋内的同住人,不应享有动迁安置补偿款。动迁时,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自己,当时父亲罗*爷已经死亡,所以父亲罗*爷不应计入安置人口,所以自己妹妹同样也不能因为继承罗*爷遗产而享有动迁款,自己妹妹要求人民币160万元动迁款是没有依据的。
庭审中,罗*爷的女儿委托律师调取了当时拆迁的动迁户情况调査表及动迁户费用发放单,上述材料中核定该公有住房内人口为罗*爷、罗*爷的儿子、孙子和罗*爷的女儿。
评析罗*爷的儿子与动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获得的动迁款实际上是该公有住房内共同居住人所共有的。动拆迁实施单位对该公有住房内的共同居住人核实为4人,即罗*爷,罗*爷的女儿,罗*爷的儿子及孙子。罗*爷的女儿要求主张依据遗嘱平均分割动迁款,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320万补偿款中每人应得80万元,罗*爷应得的80万元属于其遗产范围,按照遗嘱可以平分,有儿子和女儿平均分配4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罗*爷女儿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罗*爷的儿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10日内支付罗*爷的女儿拆迁安置款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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