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内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目前主板和中小板企业发行的条件,未来开设创业板的发行条件将会有所降低,但不会低于《证券法》规定的最低条件。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如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共七十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给予了明确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末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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