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问题
1.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直接以拟上市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通常所称的H股、N股、S股等。
H股: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HKSE)发行股票并上市。
N股:中国企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发行股票并上市。
S股: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均采用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主要有三大好处: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范围广。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必须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并制定出能符合境内、境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因而,造成境外直接上市程序复杂,需要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批,成本较高。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的重组与审批、境外的申请上市。
2.境外间接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一家公司,由此境外控股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或者,出于合法避税的考虑,可以在境外避税天堂如BVI、百慕大等地注册一家“境外控股公司”,再由该境外控股公司在拟上市地注册一家“上市公司”,由该“境外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该“上市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造壳上市和买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将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目前许多国内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选择了或拟选择以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境外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向中国证监会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国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选择适当的上市时机。3.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通常多采用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大类,但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这两种上市方式通常是企业已在境外上市、意图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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