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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5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9]13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4号)同时废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二节盈利预测第十三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四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五节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第十六节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九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公开披露。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第三条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新股的必备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有无规定,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不适用,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同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第五条发行人因商业秘密或其它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无法披露,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免重复。第七条经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发生与申报文件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修订招股说明书,必要时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披露后至本次发行的新股上市前,发生上述情况的,发行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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