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经审查查,确属于建筑物拆除需要拆迁警报器的; 2.因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设备老化、故障无维修价值,需要报废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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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普宁市拆迁、报废人防警报申请表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2 | 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或护照 |
校验原件。申请人是单位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是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护照中文译本原件签名,收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3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普宁分厅提出申请,按《拆迁人民防空报器审批办事指南》第五条的要求上传电子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短信提示按时到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或通过邮寄提交。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经市人防办审批核准后,颁发《拆迁、报废人防警报意见书》,由市人防办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五、办理时限
1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普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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