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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主承销金额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股票承销的两种方式

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

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

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组织承销团

当承销商所承销的股票超过一定金额时,一般采取组织承销团方式承销。我国规定当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特别是拟公开发行股票面值超过l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的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占合理的比例。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承销团成员之间通过签订承销协议(又称分销协议),明确承销方式、承销份额和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等。

国家法律规定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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