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票价值减少应怎么处理
以股票进行质押,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股票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这种变动有可能导致设质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是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如果股票的价格在设质期间急剧下跌,则可能会导致设质股票的价值无法清偿债权,质权人的利益因而无法得到保障。另外,也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股票在设质期间不断上涨,质权人要求及时出手,但是设质人却不同意因为考虑到股票价格仍然有可能上涨。因此对于双方的权益的平衡需要较为明确的界定。
对此可以参考的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该《办法》第26条规定: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在质押股票市场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对于我国《担保法》,虽然没有直接对权利质押时权利价值的变动作出规定,但对于抵押物和质物价值的减少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活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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