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婚前一方购买股票的性质界定怎么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婚前一方购买股票的怎么样界定性质

对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未付出劳动的,如存款利息、股票未经炒作的自然增值等,则归该婚前财产的所有者所有,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从物。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属于从物,但是它也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所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购买股票的收益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现代物权法一般采原物主义,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从法律适用层面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上是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共识。

婚前一方购买股票的怎么样界定性质?如果关于股票收入等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有争议,可以找律师来为你详细分析具体的情况。婚前一方购买股票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它的分配双方都不肯让步的时候,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找寻法律帮助。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