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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性质分为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土地使用权证性质分为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性质是依据土地的用途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证性质可以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规定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合法方法主要包括: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性质是依据土地的用途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证性质可以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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