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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司想要首次公开发行新股,那么一般情况下最为关键重要的就是公司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虚假错漏的经营情况,其次就只要获得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就可以进行, 没有获得批准的建议可以咨询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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