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审批意见书》批文方能实施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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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四会市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申请表 |
所有内容统一手写或打印,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2 | 四会市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申请表 |
所有内容统一手写或打印,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3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方案 |
方案应明确拆除原因,拆除警报设施地点、类型、台数;新安装警报设施地点、类型、台数,相关措施是否符合规范。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4 | 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方案 |
方案应明确报废原因,报废警报设施地点、类型、台数;相关措施是否符合规范。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5 | 营业执照 |
核对原件,未提供原件的应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核对原件,未提供原件的应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 |
核对原件,未提供原件的应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8 | 授权委托书 |
应明确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事项,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9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核对原件,未提供原件的应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四会分厅(网址:http://wsbs.sihui.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核验,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报建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全的,接件受理人员在网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并退回申请,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核验;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在网厅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工作人员在网上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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