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潮安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a: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b: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对拟报废的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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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潮州市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呈批表 |
加盖设施设置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a: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网址:http://wsbs.chaozhou.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办事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意见书》。
b: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网址:http://wsbs.chaozhou.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办事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报废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报废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意见书》。
窗口办理流程
a: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意见书》。
b: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报废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报废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意见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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