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具备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审批意见书》批文方能实施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
原件 | 复印件 | |||||||
1 | 东源县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申请表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 | 行政机关(东源县人防办) 申请人 | ||
2 | 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申请表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申请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 | 行政机关(东源县人防办) | ||
3 | 身份证或护照 |
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护照验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护照(中文译本),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监护人公证书 |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交监护人公证书,收原件(1份)及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5 | 监护人身份证 |
监护人身份证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6 | 民事判决书 |
由法院出具,收原件 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需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工商局) | ||
8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9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10 | 授权委托书 |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11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12 | 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13 | 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 |
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加盖指模。核原件 复印件1份(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14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15 | 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填写网上申请,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② 网上审核;③工作人员受理后,将申报资料转至办公室办理;④由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领导审批同意后,签署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① 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② 申请人到东源县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递交申报材料;③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将申报资料转至办公室办理;④由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领导审批同意后,签署意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滨江大道四馆一宫科技馆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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