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2)因损坏、设备更新等原因,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需要报废;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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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申请书(附拟拆除、报废设备清单) |
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或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3)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 |
1 | 0 | 纸质 | 行政机关(江门人民防空办公室) | ||
2 | 申请人身份证 |
需要原件核对,如本人无法前来办理,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
1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3 | 授权委托书 |
如本人无法前来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1.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2.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
1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公安局)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2.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新会区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见附件1)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见附件1)或《受理回执》(见附件2)、《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见附件1)或《受理回执》(见附件2)。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预约。预约电话:0750-6297207;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收件回执》(见附件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不予通过决定书》(见附件3)。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73号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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