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工业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的试行意见》(浙政[1996]6号)下发后,我省国有小企业采用多种改制形式,加快了改革改组的步伐。股份合作制是其中一种重要形式,它具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操作简便等特点,对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国有资产配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自行清查和核实的基础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进行评估,并由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体现“真实、科学、公正、合理”原则,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中涉及出让、折价入股等产权变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立顶,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中须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立顶和确认,确认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产权界定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
(一)在资产清查、评估中清理出来的各类不良资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精神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政策处理。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改制企业不良实物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现行财务制度管理,主要用于增加国家资本进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用好现有政策,处理好企业不良资产,努力改善企业资产质量。
(二)离退休职工由改制企业接受并负责管理,有关社会保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费用开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对少数没有列入医疗费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比例高,生产经营有特别困难的改制企业,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可根据人均寿命和企业净资产的承受能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改制时从净资产中适当提留一块,作为企业改制后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开支不足的补充。提留费用由企业实行专项管理,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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